(二)受理。1.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的内容、时间期限。2.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经受理人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受理时间、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对提交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四)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五)送达。到窗口领取或邮政递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