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四)依法向注册地市场管理机关办理有关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登记手续。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