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等待是否有人提异议
(1)自然人、企业、其他相关部门在45天公告期内可以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公告期45天为45个自然日
(2)提出异议须实名,需上传身份证、营业执照图片、核对手机号码。
(3)公告期内,自然人、企业的异议申请只能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写,相关的异议申请可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写,也可通过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协同监管平台等各种交换方式提供,所有异议信息都记于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下面,通过外网可以看到异议内容,通过内网可以查看到异议人信息。
公告期结束后还有人要提出异议怎么办?
《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规定,但总局对文件的解读材料明确: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异议留言”功能关闭。
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前,或者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后,有关利害关系人向工商部门书面提交异议申请的,工商部门可以作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依据或有关案件查办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