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时,不再要求逐级申报,可以视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对应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备案证明);
(六)企业验资报告;
(七)《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八)《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九)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合格证明文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条件外,还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十一)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
(十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