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核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形式,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等。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决定:通过审查后,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开业/设立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准予设立登记的,打印企业集团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