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流程
1、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清算:签署明确公司注销相关决议文书
2、成立破产清算小组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按权限开展以下清算工作: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处理与清理有关破产企业尚未了结的业务,清理债权、债务。通知、公告债权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依法提出清算方案,提交清算报告;
(6)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7)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8)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
4、注销公告登报
公司注销,记得登报或者采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告的方式进行对外公告。
5、注销税务登记
一般有简易注销、即时注销、一般注销。
简易注销:一般适用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等企业;
即时注销:一般是对未处在税务局检查或者稽查状态、无欠税及处罚、已经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纳税信誉较好的企业,采取的优化即时办结服务,具体规定详见各地税务局要求。
一般注销:适用不符合上述两种类型的企业。
注销完成后,通过后领取《税务注销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