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
(一)申请条件
1.有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
2.有4名及以上持有《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或《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的职业中介专职工作人员。
(二)提交材料
1.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见表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专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对市场主体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法提供经营场所使用权证的,可以提供由该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审核确认的《无产权证明经营场所情况承诺书》(见附件4)。
5.机构章程、规章制度。
现场申请时,以上第2、3、4项须提供原件,当场审验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