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市(区)县级人力资源服务审批部门受理;是主要用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职业中介行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0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0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米),办公设施;企业应提供5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且房屋性质为商业或者办公用房。
03.有一定数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个人独资企业要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合伙企业要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有5名以上专职人员);
0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所需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含告知承诺书)需申请人自备;
2、营业执照副本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由核发,企业免予提交。
3、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由核发,企业免予提交。
4、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shebao证明),核发,企业免予提交;
5、注册地房产使用证明,核发,企业免予提交;
6、工作设备情况,需申请人自备;
7、工作规范和章程,需申请人自备;
8、可行性研究报告。(仅外资,台港澳资机构提供)需申请人自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