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该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企业在到期年度正常参与年审后,需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内提出换证申请。
业务应用: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什么单位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为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工作场所;
4、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合伙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不能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
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不得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人士)
3、企业营业执照
4、股权构成信息(不得含有外资成分)
5、企业章程
6、提供3名广播电视相关人员简历和证明
7、无外资投资证明
8、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红本租赁凭证
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3、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4、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