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包含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原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原件一份;
(六)生产设备配置图原件一份;
(七)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或房产证书以及租赁协议等)复印件一份;
(八)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原件一份;
(九)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原件一份;
(十)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十一)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