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与有毒、有害场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贮存、运输、防污染、废水处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应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脱落,并符合卫生和食品安全要求;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等一同存放、运输;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食品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追溯;
(七)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食品添加剂应专区(或柜)存放、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符合标准的专用称量工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