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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登记: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行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庆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