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要求:
1.动物及动物产品部分
(1)进境动物。
a)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食用水生动物除外);
b)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2)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3)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5)进境生物材料。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a)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b)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6)特许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提交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b)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2.植物及植物产品部分
(1)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2)进境烟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3)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3.食品部分
进境肠衣和毛燕、进境粮食等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材料说明:申请无固定格式、申请人自拟即可。